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1年度,525號
TPHM,101,聲再,525,201301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肇
送達代收人 何愛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愛文律師
      范清銘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
九三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五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一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再審,由判 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院而言 ,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故第二審法院之管轄區域有變更 時,對於第二審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自應由繼受該審 級之法院管轄之,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二號判 例可參。查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九十七年七月 一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二、違反著作權法所為之第一審裁 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三條 亦明定違反著作權法之第二審刑事案件,屬智慧財產刑事訴 訟案件。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案件,對本院八十九年 七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七號) ,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聲請再審;該案最後事實 審法院雖為本院,惟上開案件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既已劃 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應由繼 受智慧財產案件事務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本 件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 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