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4號
ULDA,102,簡,4,2013013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鍾樹金
上列原告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依理由欄之意旨,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仍不合法,駁回本件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起訴 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至3款之規定載明下列各 項:
(一)當事人(依同法第57條第1、第2款規定,當事人為機關 應記載被告機關公務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住居所。 (二)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請參考同法第4、5、6、8條之規 定。
(三)訴訟標的(請具體表明請求權之依據,如為撤銷訴訟, 應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及其原因事實(依 同法第57條第5、6款規定,應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等)。
二、查原告起訴,係以機關為被告,然並未記載各該機關之代表 人為何?及其姓名及住居所等項,其起訴已不合法定程式; 又原告訴之聲明:雖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0,091元, 其狀首案由為返還增值稅,然理由欄中又謂被告「退還已繳 增值稅,繳回補償金、恢復土地所有權登記」等語,似乎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訴之合併(按退還已繳增值稅為一標的, 恢復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另一標的,是否如此,尚不得而知, 此涉及應適用之審級為何?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多少?原告自 應陳述明確,否則無以確定),而就請求返還增值稅部分, 其被告機關為何?係雲林縣政府、雲林縣稅捐稽徵處,抑或 為雲林縣斗六公所?並不明確(按退還增值稅之義務機關為 何,應予確定,不相干之機關無須列為被告)。承上,若恢 復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亦為本件原告請求之標的,則其義 務機關為何,亦應表示清楚,且起訴狀訴之聲明中亦應為相 應之聲明,不可含混不清。
三、原告起訴,既有如上不合法定程式之欠缺,自應依上說明, 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合法,則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 定 國
本件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美 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