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孫敏馨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孫金耀(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
六市○○里○○路000 巷00弄0 號),於民國101 年11月1 日死
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