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91號
ULDV,102,繼,91,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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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孫敏馨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孫金耀(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

六市○○里○○路000 巷00弄0 號),於民國101 年11月1 日死
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
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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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