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火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武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斗南
鎮○○里○○○路00號),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死亡,並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