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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