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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3號
ULDV,101,訴,53,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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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龔信謀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程萬來
      程日林
      程永崎
      程文斌
      程文得
      程永大
      程春霖
      程家翎
      林桂麗
      程旭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程東聰
被   告 程金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政愷
被   告 程葉阿眛
      謝惟仁
      李程金
      廖程金蘭
      程東景
      劉程美麗
      程玲娟  原住台北市○○里00鄰○○○路00 巷0
      ○○○
      ○○○
      ○○○
      ○○○
      ○○○
           巷0弄00號3樓
      黃學弟
           巷9弄3號4樓
      程黃素輪
           號12樓之16
      黃素銀
      程金書
      王程欵
      廖程麗香
      程文龍
      李程栢招
      張程素招
      程素文
           之2號
      黃月桂
           號
      程正村
      程正利
      程正志
           號
      王慕淳
      程明聰
      程菊子
           號
      程月娥(CHENG,YUE-E )
           abana,Rio deJaneiro,RJ,BRAZIL
      程文理
           弄11號
      程月霜
      程蔡金玉
           16號
      程朝聖
           34號
      程景蘭
           17號
      吳程麗眞
      廖金雄
      廖炎聰
           號
      廖炎輝
           弄12號
      廖秀輕
      廖宥瑩
           42號
      廖麗月
           2號
      廖秀緣
      曾山吉
      曾志立
      曾志偉
      曾秀女
      曾玉秋
           號10樓之2
      曾玉珠
           3樓
      曾俗惠
      曾玉敏
           號3樓之1
      曾玉枚
           之1
      王程素
      程崑勝
      程崑宜
      程崑東
      程崑山
      程崑海
      李程阿戀
      程麗花
      程麗文
      程秋利
      程秋科
      程昱晃
      程秋卿
      程金龍
      程春香
      程順添
           之2
      廖文曲
      廖文振
      李廖碧連
      廖學明
      廖淑真
      廖賀田
      廖程滿
      廖韋幃
      廖于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賀淑娟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程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具狀聲請被告程金元之抵押權人程定國受告知訴訟,且被告廖金雄曾志立分別於民國101 年5 月19日、101 年11月19日死亡,其等之繼承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迄仍未為之,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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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