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龔信謀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程萬來 程日林 程永崎 程文斌 程文得 程永大 程春霖 程家翎 林桂麗 程旭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程東聰被 告 程金元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程政愷被 告 程葉阿眛 謝惟仁 李程金 廖程金蘭 程東景 劉程美麗 程玲娟 原住台北市○○里00鄰○○○路00 巷0 ○○○ ○○○ ○○○ ○○○ ○○○ 巷0弄00號3樓 黃學弟 巷9弄3號4樓 程黃素輪 號12樓之16 黃素銀 程金書 王程欵 廖程麗香 程文龍 李程栢招 張程素招 程素文 之2號 黃月桂 號 程正村 程正利 程正志 號 王慕淳 程明聰 程菊子 號 程月娥(CHENG,YUE-E ) abana,Rio deJaneiro,RJ,BRAZIL 程文理 弄11號 程月霜 程蔡金玉 16號 程朝聖 34號 程景蘭 17號 吳程麗眞 廖金雄 廖炎聰 號 廖炎輝 弄12號 廖秀輕 廖宥瑩 42號 廖麗月 2號 廖秀緣 曾山吉 曾志立 曾志偉 曾秀女 曾玉秋 號10樓之2 曾玉珠 3樓 曾俗惠 曾玉敏 號3樓之1 曾玉枚 之1 王程素 程崑勝 程崑宜 程崑東 程崑山 程崑海 李程阿戀 程麗花 程麗文 程秋利 程秋科 程昱晃 程秋卿 程金龍 程春香 程順添 之2 廖文曲 廖文振 李廖碧連 廖學明 廖淑真 廖賀田 廖程滿 廖韋幃 廖于蘋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賀淑娟受 告 知訴 訟 人 程定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具狀聲請被告程金元之抵押權人程定國受告知訴訟,且被告廖金雄、曾志立分別於民國101 年5 月19日、101 年11月19日死亡,其等之繼承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迄仍未為之,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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