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86號
ULDV,101,家訴,86,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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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6號
原   告 翁銘訓
被   告 翁銘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銘樹
被   告 翁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斗六庭區)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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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