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0年度,10號
ULDV,100,保險,10,2013013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陳良水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平
複代理人  薛力榮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