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 告 陳良水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複代理人 廖志平複代理人 薛力榮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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