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371號
ULDM,101,訴,371,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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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世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具 保 人 江正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正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江世源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 以101 年度訴字第371 號指定具保保證金為新臺幣200,000 元,上開金額由具保人江正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足稽。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 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 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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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