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25號
原 告 陳世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程
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
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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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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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起訴狀上所載被告機關所在地有誤│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
│ │及起訴之聲明未臻明確,應依以下資│237 條之3 第1 項、第│
│ │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表明: │237 條之9 準用同法第│
│ │⑴當事人【應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236 條、第105 條第1 │
│ │ 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代表人之姓名│項 │
│ │ 、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處分機關│ │
│ │ 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 │ 」,其所在地為「新竹縣新埔鎮文│ │
│ │ 德路三段58號」,代表人為「柯武│ │
│ │ (所長)」】 │ │
│ │⑵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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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起訴狀上所載訴訟標的名稱錯載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
│ │「訴願決定」,應依以下資訊提出補│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
│ │正後之起訴狀表明: │款、第237 條之9 準用│
│ │ 交通裁決事件如係對原處分機關之│同法第236 條、第105 │
│ │ 裁決書不服而提起訴訟,訴訟標的│條第1 項 │
│ │ 應具體特定為○○號裁決書【例如│ │
│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 │
│ │ ○月○日所為之竹監苗字第裁字○│ │
│ │ ○號裁決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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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起訴狀末漏載行政法院名稱,本院│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8 │
│ │之行政法院名稱為「臺灣苗栗地方法│款、第237 條之9 準用│
│ │院行政訴訟庭」,應予補載。 │同法第23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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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
│ │繕本或影本各1 份於本院 │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
│ │ │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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