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109號原 告 李錦得(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被 告 林芬蘭 李錦揚(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斌(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雀(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兼前列二人送達代收人 李錦鳳(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李錦玲(李錦銹即高峰万理惠之繼承人) 張德湧 蔡劉春蘭 甘蔡桃柑 蔡天來 蕭水吉 陳蕭敏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吉勝 蔡兩成 蔡來春 蔡仁生 蔡日陽 蔡定骨 蔡清 蔡月珠兼前列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村被 告 蔡元文被 告 蔡松益兼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昌益被 告 蔡金隆 蔡金國 蔡金章兼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美月被 告 周蔡玉枝訴訟代理人 周耀忠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宏文被 告 張吳快(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林吳美(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莊明哲(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許莊敏(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莊雯君(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葉莊玉葉(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玉英(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哖(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春蘭(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桂花(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鳳嬌(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秀娥(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國財(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福興(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文忠(蔡陳阿梨之繼承人)兼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煥財(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文平(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廸欽(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振輝(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美鈴(蔡陳阿梨之繼承人)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清榮(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劉水金(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江倉琦(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江玉嬌(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文梂(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陳文隆(蔡陳阿梨之繼承人) 蔡周愛環(蔡陳阿梨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附表二分配位置如附圖所示編號317-A002號土地中關於面積「40.53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40.54 平方公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所為99年度苗簡字第109 號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附表二分配位置如附圖所示編號 317-A002號土地中關於面積「40.53 平方公尺」之記載,係 「40.54 平方公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 ,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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