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寄送新竹郵局第330 號信箱
被 告 陳佐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8,472 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竹南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79.
2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1,368,47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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