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智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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