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3號
MLDV,102,補,23,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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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舒夏青
被   告 巫森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路00
  0 巷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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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