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號
MLDV,102,補,16,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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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吳國興
被   告 曾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1,5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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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