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吳國興
被 告 曾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1,5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