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66號
MLDV,102,苗簡,66,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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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66號
原   告 台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雄
被   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 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2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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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