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號
MLDV,102,監宣,2,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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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榮㨗 
相 對 人 林彭送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母親即相對人林彭送妹戶籍設於新北市 ○○區○○里0 鄰○○街0 號8 樓,100 年3 月5 日住院治 療,現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宏仁醫院,業據聲 請人提出聲請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1 份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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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