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18號原 告 陳玉滿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上列當事人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所有被告之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原告前所提出者,記事欄均省略,致本院無從判斷被告是否業已遷出我國,故再為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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