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518號
MLDV,101,苗簡,518,2013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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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
上列當事人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所有被告之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因原告前所提出者,記事欄均省略,致本院無
從判斷被告是否業已遷出我國,故再為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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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