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勞簡字,101年度,7號
MLDV,101,苗勞簡,7,2013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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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林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頂新工程行戴國清
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原告要求法 院為裁判之具體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 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依原告提出之書狀所載, 並未表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 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件: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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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