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家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存芳
被上訴人 吳亞蓁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被上訴人提出受損建物即苗栗縣頭份鎮○○里○○街00號 建物登記謄本,並請被上訴人具狀說明是否為家天下公寓大 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有無選舉管理委員之權利)?有無繳納 管理費?若有請提出繳費單據。
三、請上訴人提出家天下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並具狀說明被上訴 人是否為家天下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有無選舉管理委 員之權利)?被上訴人是否需繳納管理費?有無繳納管理費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