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榮昌
相 對 人 林肇基
關 係 人 林龍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選定聲請人林榮昌(民國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聲請人林榮昌(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4 項第17、18行關於「林隆賢」記載,應更正為「林龍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