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楊麗寶訴訟代理人 黃瓘博被 告即反訴原告 魏皓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