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永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1 年度苗交簡字第22
6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永輝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事證,受刑人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4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