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0年度,20號
KSDV,90,勞訴,20,2001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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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   告 辛○○
        丁○○
        乙○○
        己○○
        癸○○
        丙○○
        甲○○
        辰○○
        丑○○
        卯○○
        戊○○
        寅○○
        子○○
        庚○○
  被   告 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二、陳述:
(一)原告等人均係被告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員,到職日期、離職日期及每月 薪資均如附表A所示。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份起因承攬之工程進度延滯,導致 財務狀況急遽惡化而停止營業,原告等人除寅○○留任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 日、庚○○留任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協助公司處理善後事宜後離職外,其 餘十二人均於八十九年八月底集體請辭離職,被告分別積欠如附表A所示之工 資。
(二)原告寅○○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離職並終止勞動契約,核其年資二年三個 月,可請求之資遺費連同未受清償之薪資部分如附表B(一)所示。(三)原告庚○○應公司要求處理廠商請款及餘案工程之協調事宜留任至八十九年十 一月三十日,嗣離職並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未給付十月、十一月之薪資。又原 告庚○○之年資為五年十一個月,於八十九年度有十四日之特別休假,連同八 十八年度特別休假未休日六日共計有二十日,扣除八十九年度已經休假之日數 五.五日,尚有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十四點五日,原告庚○○只請求八十九年度



之特別休假未休日十四日之工資,是連同未受償薪資、資遺費及特別休假未休 日數之工資,被告積欠原告庚○○如附表B(二)所示之金額。(四)原告等人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二十一日請求被告公司償還前開 積欠之工資、特別休假及資遺費,並申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然被告均未 出面協商。
三、證據:提出八十九年七月薪資袋一份、庚○○請假紀錄表一份、調解會議紀錄一 份、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渠等均係被告公司的職員,到職日期、離職日期及每月薪資均如 附表A所示。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份起因承攬之工程進度延滯,導致財務狀況急 遽惡化而停止營業,原告等人除寅○○留任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庚○○留 任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協助公司處理善後事宜後離職外,其餘十二人均於八 十九年八月底集體請辭離職,被告分別積欠如附表A所示之工資;又原告寅○○ 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離職,核其年資二年三個月,可請求之資遺費連同未受 清償之薪資部分如附表B(一)所示;原告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離職 ,核其年資為五年十一個月,又有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十四點五日,是連同未受償 薪資、資遺費及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被告積欠原告庚○○如附表B(二) 所示之金額;原告等人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二十一日申請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調解,然被告均未出面協商,爰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袋一份、請假紀錄表一份、調解會議紀錄 一份、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 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四、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 四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按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又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 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一月計。而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 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再勞工在同一雇主或 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十四日;而依第三 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 三十九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月薪、工作起迄時間、 積欠薪資月數、資遺費、特別休假未休日之工資等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堪認定,從而,原告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 所示之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日之工資,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



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如附表二所示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附表一
┌──────┬─────────────────────────┐
│ 姓名 │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新台幣) │
├──────┼─────────────────────────┤
辛○○ │ 十萬二千五百元 │
├──────┼─────────────────────────┤
丁○○ │ 七萬二千元 │
├──────┼─────────────────────────┤
乙○○ │ 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元 │
├──────┼─────────────────────────┤
己○○ │ 三萬一千零五十元 │
├──────┼─────────────────────────┤
癸○○ │ 四萬二千二百五十元 │
├──────┼─────────────────────────┤
丙○○ │ 六萬四千零一十七元 │
├──────┼─────────────────────────┤
甲○○ │ 六萬八千元 │
├──────┼─────────────────────────┤
辰○○ │ 六萬七千五百元 │
├──────┼─────────────────────────┤
丑○○ │ 十萬零八百元 │
├──────┼─────────────────────────┤
顏月霞 │ 三萬九千一百元 │
├──────┼─────────────────────────┤
戊○○ │ 二萬零七百元 │
├──────┼─────────────────────────┤
子○○ │ 一萬八千零二十七元 │
├──────┼─────────────────────────┤




寅○○ │ 十三萬六千元 │
├──────┼─────────────────────────┤
庚○○ │ 三十九萬四千零一十六元 │
└──────┴─────────────────────────┘
附表二
┌──────┬─────────────────────────┐
│ 姓名 │ 原告假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新台幣) │
├──────┼─────────────────────────┤
辛○○ │ 三萬四千一百元 │
├──────┼─────────────────────────┤
丁○○ │ 二萬四千元 │
├──────┼─────────────────────────┤
乙○○ │ 九千七百元 │
├──────┼─────────────────────────┤
己○○ │ 一萬零三百元 │
├──────┼─────────────────────────┤
癸○○ │ 一萬四千元 │
├──────┼─────────────────────────┤
丙○○ │ 二萬一千三百元 │
├──────┼─────────────────────────┤
甲○○ │ 二萬二千六百元 │
├──────┼─────────────────────────┤
辰○○ │ 二萬二千五百元 │
├──────┼─────────────────────────┤
丑○○ │ 三萬三千六百元 │
├──────┼─────────────────────────┤
顏月霞 │ 一萬三千元 │
├──────┼─────────────────────────┤
戊○○ │ 六千九百元 │
├──────┼─────────────────────────┤
子○○ │ 六千元 │
├──────┼─────────────────────────┤
寅○○ │ 四萬五千三百元 │
├──────┼─────────────────────────┤
庚○○ │ 一十三萬一千三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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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