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桂豐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被 告 鍾兆湘
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余聲堂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余能煇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桂豐、鍾兆湘、余聲堂、余能煇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