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號
HLDV,102,除,2,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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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郭綿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1年10月2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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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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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 台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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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銀行花蓮分│台灣銀行花蓮分│91年12月27日 │17,685元 │0000000 │
│ │行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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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