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93號
HLDV,101,除,93,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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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春儀
訴訟代理人 郭珮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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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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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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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賴美玉 │有限責任花蓮第│101年8月10日 │31,672元 │375159 │1605-3 │
│ │ │二信用合作社 │ │ │ │ │
│ │ │建國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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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惠誠藥妝 陳 │有限責任花蓮第│101年8月10日 │29,450元 │416530 │1602-9 │
│ │江湖 │二信用合作社 │ │ │ │ │
│ │ │建國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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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