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連麟兒
代 理 人 詹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蘆洲區光華段144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蘆洲區中山段第749、750、761、763、763-1地號土
地之三七五耕地租約暨登記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