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95號
HLDV,101,監宣,95,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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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連麟兒 
代 理 人 詹慕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蘆洲區光華段144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蘆洲區中山段第749、750、761、763、763-1地號土
   地之三七五耕地租約暨登記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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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