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品蓉
被 上訴 人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15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花小字第22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提出書狀,載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第436 條之24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甚明。
二、經核,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未於上訴書狀內具體表明合於 前揭規定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前揭事項,逾期未補正提出者,即予裁 定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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