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文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文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高文新先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2號、101年 度花簡字第365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