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字,101年度,728號
HLDM,101,花簡,728,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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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花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59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茂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茂通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 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於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未把握自 新機會,又再次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 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個人身心戕 害甚鉅,而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欠佳,兼衡其素行、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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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