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債 務 人 龍憶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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