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徐建斌
債 務 人 陳智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七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七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七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止,計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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