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8號
TTDV,102,司促,478,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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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顏志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
   元,約定自92年1月23日起至93年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14.25%採固定計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2年1月17日止累計119,885元未給付,依約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49,874元為本金;66,943元為利息
   ;3,0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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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49,874元    │ 102年1月18日起至 │百分之14.25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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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