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顏志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
元,約定自92年1月23日起至93年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14.25%採固定計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2年1月17日止累計119,885元未給付,依約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49,874元為本金;66,943元為利息
;3,0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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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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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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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874元 │ 102年1月18日起至 │百分之14.25 │無 │無 │
│1│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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