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張耘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
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9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逾期未償
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
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至102年1月6日
止尚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23,955元及利息及違約金
25,500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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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逾 期 手 續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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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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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955元 │ 102年1月7日起至 │百分之19.71 │ 102年1月7日起至 │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下同)│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 │
│ │ │ │ │ │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 │ │ │ │ │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 │
│ │ │ │ │ │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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