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黃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