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294號
KSDM,90,附民,294,200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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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右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張清富
        焦文城
        施秉慧
  被   告 乙○○
  被   告 詠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列被告乙○○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甲○○等四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水 城
                     法 官 黃 悅 璇
                     法 官 曾 逸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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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