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號
TTDV,102,司促,28,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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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吳夢萍
債務人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顧文峯
      吳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夢萍於民國98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顧文峯
   吳秀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5筆,計新臺幣(下同)34,086元,並約定自
   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
   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年率1.34%)加碼年率1.49%機動計付(目
   前利率為2.83%),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如有違約並可依
   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吳夢萍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
   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34,086元
   整,及自10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83%計算之
   利息,與自10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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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