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謝賢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