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8號
TTDV,102,司促,118,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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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王新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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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