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汪大貴
汪敬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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