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9號
附帶上訴人 旺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士為
訴訟代理人 顏秉番
附 帶
被 上訴人 姚忠宏即東宏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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