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15號
TTDV,101,事聲,15,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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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15號
聲明異議人 陳清河
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執助字第70號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 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 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或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則依上開條文 規定,司法事務官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依第12條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自得立於執行法院之地位 先為准駁之裁定(處分)。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 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 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 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 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 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之3及第240條之4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係對本 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異議人 雖誤載為「抗告」狀,但究其性質核屬於聲明異議),司法 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 規定要件及意旨相符,尚無處理程序或權限上之瑕疪,先予 說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異議人以一己之收入尚須扶養配偶與二名子女。異議人之配 偶陳秀琴為家庭主婦,異議人之子陳冠宇因罹患癲癇需支出 醫療費用甚鉅並影響就業,異議人之女陳冠青現仍就讀大學 並已錄取上海復旦大學之研究所,且異議人之房屋亦遭法院 拍賣。依民國99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臺中市為新臺幣(下同)19,627元,雲林縣為12,916元 ,而異議人之配偶與二子女均設籍於臺中市,異議人設籍於 雲林縣,故異議人全家四口每月消費支出總額為71,797元( 計算式:異議人12,916+配偶及子女19,6273=71,797) 。因異議人遭扣薪三分之一即20,877元,每月僅實領薪資56 ,513元,不足異議人一家生活所需,請准扣薪比例改為五分 之一。
㈡原裁定認定異議人之配偶陳秀琴無須受異議人扶養應有錯誤 ,蓋陳秀琴在100年度雖有薪資收入,但於在101 年已是家 庭主婦,並無各項收入。又原裁定認定異議人子女陳冠宇、 陳冠青之扶養費用,應由異議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且應依 內政部公布「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臺中市每人為10,3 03元,臺灣省每人為10,244元之標準,計算聲請人之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為20,547(計算式:10,244+10,30 32 2 =20,547)亦有錯誤,實應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臺中市為19,627元,雲林縣為12 ,916元,作為計算標準。何況異議人之子陳冠宇自幼身罹癲 癇,醫療支出頗巨,影響就業;女兒陳冠青尚待就讀研究所 ,上海地區消費水準極高。是異議人一人負擔其他三人及自 己之生活開銷,顯然極為沉重,懇請准予減少扣薪比例至五 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避免家庭生活窮困,影響子女就學權利 ,並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直系血親相互間及夫妻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4條第1 款、第1116條之1、第11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 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言;反 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580號判決參照)。又所謂財產, 固不限於有形之動產或不動產,無形之信用、勞力、技術, 亦足當之。經查:⑴異議人之配偶陳秀琴名下有坐落「臺中 市○○區○○○○街0號」及「臺中市○○區○○路00巷0弄 00號」之房屋2筆,土地2筆,日產汽車1輛,投資8筆,財產 總額合計4,425,241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70號卷第63-65頁 ),又陳秀琴於99年、100年包括薪資、營利、利息、租賃 等之綜合所得分別為748,132元、448,556元,亦有此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5頁),堪認陳秀琴依其財產及 資力得自理生活,並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之扶養要件,自無受異議人扶養之必要。異議人泛稱其配偶 陳秀琴在101年已是家庭主婦,並無各項收入云云,復不能 提出相關證據以證明之,自不足採。⑵異議人之子陳冠宇係 於75年4月出生,現已成年,堪認有相當之謀生能力;名下 有坐落雲林縣東勢鄉○○段0000地號土地1筆,財產總額為 1,171,226元;於99年、100年任職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之 之薪資所得分別為209,550元、375,399元等情,此有戶籍謄 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70號卷第 24、66頁,見本院卷第16-17頁)。異議人雖稱陳冠宇患有 癲癇疾病,惟其病情並非不能控制,且異議人亦未提出任何 證據證明醫療費用之支出過鉅,亦未能舉證證明陳冠宇依其 財產、信用、勞力、技術,或受有癲癇疾病本身,必然有「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自難認有受異議人扶 養之必要。⑶異議人之女陳冠青係於79年1月出生,現已成 年,堪認有相當之謀生能力,名下雖無不動產,然於99年、 100年之綜合所得分別為30,212元、78,876元等情,此有戶 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70號 卷第24、67頁,見本院卷第19-20頁)。異議人雖稱陳冠青 尚待就讀研究所,上海地區消費水準極高,惟未能舉證證明 陳冠青依其財產、信用、勞力、技術,必然有「不能維持生 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且目前就學者自食其力,以半工 半讀或是就學貸款之方式延續學業,比比皆是,亦非少數, 自難認有受異議人扶養之必要。⑷綜上,堪認陳秀琴、陳冠 宇及陳冠青三人均能以自己所得及財產、信用、勞力、技術 維持生活,且非無謀生能力,自與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 有別,應無受扶養權利可言。異議人辯稱其配偶及子女均賴 異議人薪資維生云云,尚非可信。
㈡復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 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 明定。惟債務人服勞務所獲之薪津,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 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 仍非不得為強制執行。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稱「維持債 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其 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683號判例、76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參照)。復查, 原裁定認定異議人之配偶陳秀琴無須受異議人扶養,衡諸陳 秀琴上開之財產狀況,於法並無不合。再查,縱然寬認異議 人之二名子女有受人扶養之必要,惟扶養費用,既係以維持



受扶養權利之人最低生活所需,自不應過於浮寬,且扶養之 程度,應按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 及身分定之,爰審酌異議人及其子女之財產狀況,是原裁定 以內政部公布「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臺中市為10,303 元之標準,並認扶養費應由異議人與其配偶二人平均分擔, 計算異議人支出之扶養費用為10,303元(計算式:10,30 3 2 2=20,547),要無不合;又異議人既因負債遭強制 執行,理當克勤克儉,嚴禁奢侈消費,在強制執行期間日常 生活之支出自不可與平日相比擬,故每月生活費用之支出自 不應過於浮寬,是原裁定以內政部公布「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臺灣省為10,244元之標準,計算異議支出之自己生 活費用為10,244元,亦屬妥適。從而,異議人主張應以行政 院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臺中市 為19,627元,雲林縣為12,916元,作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之計算標準,洵屬無據。綜上,總計異議人負擔每月自己生 活費用及二名子女之扶養費用為20,547元(計算式:10,244 +10,303=20,547),而異議人自陳每月薪資遭扣款三分之 一即28,077元,尚有56,153元實領薪資所得可供支配運用, 仍足以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
四、綜合上述,執行法院就異議人之薪資三分之一予以扣押執行 ,於法並無不合,亦無導致異議人及其家屬不能維持基本生 活之情事。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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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