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7號
TTDM,102,聲,27,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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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建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裁判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4月,現在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業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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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