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43號
TTDM,101,易,343,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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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基益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
08號),本院判決如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施用及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東簡字 第533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其中 施用毒品部分,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 ,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 與上開販賣毒品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15日確定,於 98年5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0年6月4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 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100年4月10日凌晨1時46分許,在 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號前,教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少年2人持不明工具毀損告訴人乙○○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係乙○○前夫張凱發),致上開車 輛之右後玻璃窗、車後擋風玻璃破損喪失擋風之效用;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據告 訴人於101年12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事調解結 果報告(本院卷第38頁)、調解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9頁) 、請求撤回告訴狀(本院卷第43頁)各1紙在卷為憑,爰依 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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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