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0號
原 告 符音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政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