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10號
TNDA,102,交,10,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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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0號
原   告 符音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政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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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