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9號
TNDA,101,簡,9,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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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桂祖清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訴訟代理人 崔澄忠
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101年度
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所載「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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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