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一德藥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棟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
101年11月2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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