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1年度,19號
TNDA,101,交,19,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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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9號
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育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中未依
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又當
事人(即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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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