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47號
TNDV,97,訴,247,2013012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劉進發
      劉芳枝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 自
被   告 劉恩同
      劉芳村
      李進雄
      李明忠
      李清泉
      劉坤生
      劉慶瑞
      劉炳乾
      劉杉池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   告 劉登順
      劉進谷
      劉進興
      劉獻菖
      劉碧蓮
      劉郭月見
      劉振輝
      劉武郎
      劉昆和
      劉永隆
      劉陳瞭
      劉福川
      劉殷誠
      劉王金象
      劉科良
      劉正雨
      劉謝阿客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   告 劉益欽
      劉清吉
      劉原佑即劉及財之繼承人
      劉原宏即劉及財之繼承人
      劉炳燿
      劉水盛
      劉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